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-不受理再申请393
申请CNAS而未被CNAS受理的实验室再申请的规定 CNAS-RL01-2019《实验室认可规则》中规定: 1. 当 CNAS 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,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,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: a) 由于诚信问题,如欺骗、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、虚报能力等行为,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,须在 CNAS 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 个月后,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,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。 注: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/参数明显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能力,则适用此条,不适用 c)条。 b) 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,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,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,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。 c) 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,例如人员、设备、环境设施等,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,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,才 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,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。 注:此条仅适用于个别能力不予认可,如果是多项能力不予认可,则适用于 a)条 实验室认可专家--专业CNAS实验室认可咨询服务机构--普晋通 --实验室认可,检验机构认可,国防实验室认可,司法鉴定机构认可,医学实验室认可,CNAS认可,CNAS认证,CNAS-CL01-2018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》,GLP(良好实验室规范),资质认定,计量建标考核,CMA计量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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